浅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困境:两起典型案例的启示与路径选择

近年来,我国专利事业在实现数量跨越式增长的同时,正经历一场深刻的“品质革命”。其核心标志在于专利审查迈入了更加严格、规范与精细化的新阶段。过去,“专利泡沫”与“非正常申请”的阴影一度困扰着创新生态。如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评判标准已提升至新的高度。
这股“从严之风”成效显著。它不仅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遏制了低质专利的泛滥,更从根本上提升了中国专利的整体含金量与国际公信力。一个显著变化是,在当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正日益成为高频出现的审查意见和驳回理由之一。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二节也规定: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

这一看似技术性的法条,正被审查员们前所未有地严格运用。过去,一些申请文件可能仅满足于描述技术构想的“是什么”,而对“如何实现”的关键细节语焉不详,甚至刻意保留“技术诀窍”,以期获得保护的同时又不泄露核心技术。然而,当前的审查实践彻底扭转了这一局面。审查员会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对说明书中的每一个技术手段、每一处逻辑链条进行苛刻推敲。若发明存在算法不具体、整体方案存在无法弥补的逻辑断点等问题,那么“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审查意见便会随之而来。
案例一:
笔者曾收到过这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员审查极为仔细,并绘制了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处理流程图,这在审查意见中实属少见。审查员指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的几点如下,为便于阅读,本文将具体审查意见进行实质性的总结:
(1)不同点数的两个序列如何基于时间步做差;不清楚包含多个数值的序列与一个数值如何相加;
(2)不清楚模型中的变量的具体含义,且模型中所有参数已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基于该公式要输出什么结果,也不清楚该公式的物理意义;
(3)不清楚某个步骤的具体操作,即不清楚该步骤的结果及如何得到。
(4)不清楚两个公式的物理意义,也就是目标数据的计算原理不清楚;为何两个类似数据的计算过程选择两个对立阶段的数据,即对整个过程的原理是不清楚的。
代理人在仔细阅读审查意见后发现,由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涉及2个部位维度数据(肱部、腕部)和2个周期维度数据(标定、监测),这2*2个维度的数据关系错综复杂,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解读与逻辑存在一定的偏差,且本专利在撰写时采用的本领域技术用语与常规技术用语之间有偏差。鉴于审查意见多且杂乱、实质内容基础,代理人在撰写意见陈述书之前先与审查员电话沟通解释了前3点,并表示最后一点会在陈述书中提供专业的、详细的解释,审查员表示如此解释可以解决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问题,于是代理人准备审查意见陈述书,针对审查意见答复如下:
(1)首先,代理人通过流程图重新梳理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有助于审查员重新理解本专利的技术构思。
(2)审查意见的第一点,属于数学层面的不清楚,代理人通过图文结合的方式解释了两个序列可以基于时间步对应起来,因而可以进行做差处理。并利用公知常识解释多数值序列与单数值相加的计算方法。
(3)审查意见的第二点,先用本领域公知常识解释了“不清楚”变量的物理意义,再指出一般的腕部直流跨壁压模型中系数未知,本专利通过已知数据拟合求解未知系数,得到特定的系数,后续利用已知系数模型并根据最新输入得到对应输出。然而,拟合求解方法是公知常识,非本专利的发明点。
(4)审查意见的第三点,在梳理了技术方案并解释第二点后迎刃而解。
(5)审查意见的第四点,先通过现有的期刊论文证明关键公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在此基础上,结合本专利其他的公式进行推理,即可得到本专利的目标数据,从而本专利的计算原理是清楚的。再利用说明书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原始公开文本中的描述偏差进行更正,解决了两类似数据计算过程选择对立阶段的数据导致的不清楚。
通过上述意见陈述,该专利最终解决了审查员指出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问题,顺利授权。这个专利成功授权的关键在于其审查文本本身清楚、逻辑自洽,这个专利本身存在多个维度数据的复杂交互,需要代理人在撰写时就要清楚展现出技术方案的内在逻辑,这样才能经得住审查。其次,代理人应当与审查员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与审查员进行电话沟通,必要时提供证据,从而缩短审查时长,有利于专利的授权。
案例二:
笔者还遇到一个专利的审查意见,该专利申请涉及一种透析病人中心静脉导管防滑脱服,审查员指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位于胸前的两片衣片之间通过连接组件可拆卸连接,但是连接组件之间存在间隙,那如何保证病人的保暖及保护隐私呢?
(2)限位条(至少两个)与其所固定载体的衣片之间形成供管路穿过的通道,但是限位条呈长条状,不清楚如何使管路呈现“S”固定,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手段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代理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供了所述防滑脱服实际使用中的照片,并指出:
(1)患者穿上本申请产品后时,最内侧是有穿内衣的,通过在最里面穿内衣能够实现保暖及保护隐私的效果。
(2)因为至少有两个限位条对导管进行限位,可以使导管弯折,形成S形的形状。这样的目的是在导管被拉扯时,能够有变形的行程,防止伤口处的导管被直接拉扯。
经过本次意见陈述,审查员解除了对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疑虑,后续该专利成功获得授权。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应对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时,应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结合公知常识和实际应用场景进行充分说理。对于“含糊不清”的技术手段,应着重解释其工作原理、实现方式以及技术目的,将抽象描述转化为可理解的技术方案,证明该手段能够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本文仅提供两案例,但对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审查意见,绝非审查员吹毛求疵,而是严格遵循专利制度的根本原则——“公开换保护”。审查的趋严,正是在强力督促申请人必须用足够清晰、完整和可验证的语言,将发明的技术方案“和盘托出”,确保在授予专利权后,社会公众能够真正从中获取知识,促进后续创新。因此,这条审查意见的频繁出现,正是中国专利审查从“形式审查”深化为“实质审查”,从“追求授权”转向“保障质量”的最有力证明。它迫使创新主体必须沉下心来,打磨出经得起反复推敲的高质量技术文件,从而让每一份授权的专利,都成为名副其实的、支撑产业创新的坚实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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