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半价正品=侵权?掀开商标用尽的底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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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款化妆品,海外专柜价一半即可到手。”主播吼得嗓子冒烟,后台却可能官司缠身。为啥?因为这批货就是传说中的“水货”:真货没错,可国内总代理压根没点头。买的人开心,卖的人提心吊胆,商标权利人拍桌子:你侵权!贸易商翻白眼:货是你自己生产的,咋就不能卖?两边撕得热闹,核心就一句话——“商标权啥时候算用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侵权中的“商标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的问题。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又称权利穷竭原则)是指商标权人将商品合法投放市场后,不得对该商品的后续流通行为进行干预的法律制度。该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商品上附着的商标标识未发生改变,且商品质量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平行进口是指进口商未经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将合法投放于其他国家的商品进口至本国市场的贸易方式,又称“灰色市场商品”。

 

如果听不懂,没关系,还有个通俗易通的说法:简单来说就是商标权利用尽=销售者把货合法卖出去后,就不能再伸手要钱,不能阻止消费者二次销售。平行进口=把国外那批“便宜真货”偷偷扛回来低价卖给消费者。

 

关于这种行为是否侵权,历来呈现三派:

1. 国内用尽:简称国内用完派,权利止于国门,权利人可凭进口权拦截平行货,货一旦出国,商标权满血复活;  

2. 区域用尽——如欧盟,欧盟内部通关,出了欧盟照样收过路费;  

3. 国际用尽——一次授权、全球流通,这是支持平行进口行为合法的理论基础,简称水货合法。  

 

法理上,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来源而非持续牟利。其识别使命已完成,若再允许“二次收费”,将阻碍商品自由流通。然而,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一大特征,要求同一商标可在不同地域分属于不同权利主体,若采国际用尽,难免翻车。TRIPS 协议有意留白,将平行进口问题完全交付给各国国内法处理,即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决定是否允许平行进口,把选择权留给各成员国。说白了就是装死,这玩意儿我没法统一,你们自己定吧。

 

我国《商标法》未明示权利用尽范围,亦无平行进口条款,若商标法采国内用尽,平行进口即落入侵权;反之,若采国际用尽,则属于正当竞争。法律的天平向哪一侧倾斜,直接决定灰色市场的生死。只能说是处于在“不禁止”与“有限容忍”之间。但近年裁判已呈现出相对宽容的态度:  

 

广州法院在“OBO案”案指出,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从标识附着情况、产品性状、质量等级等均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差异,故二者属于“具有同样质量的商品”, 商标权人德国OBO公司已经从“第一次”销售中实现了商标的商业价值,无权阻止他人进行合法的二次销售。

 

在“大王制纸诉杭州梦葆案”中法院也提出“两同一不”标准:同一商标权人、同一商品、不改变状态,不影响商标品质和功能,商标所承载的信誉亦未受到损害,即可认定不侵权。  

 

然而,法院同时设置“负面清单”:若擅自改变产品、磨损产品批号、换包装、断售后亦或是有其他产生混淆或者损害商标信誉或消费者利益的情况,照样被判侵权。

 

比如在(2016)粤20刑终176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被告对购买的“Panasonic”传真机用拆解、清洗、更换零部件等方式组装成新传真机,然后自行将“Panasonic”商标印在经过改装的新传真机上。法院认为,被告的改装行为已经改变了商品原有的品质,对商标与商品的对应关系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有可能会损害商标权并损害消费者权益。

 

换言之,中国司法并未宣示“国际用尽”,而是通过信息披露、质量追溯、售后衔接 三个阶段测试,化解消费者后顾之忧。

 

商标权利用尽是知识产权与贸易战略交汇的十字路口。绝对的地域保护容易产生垄断和高价行为,盲目的国际用尽又可能会损害商标权人的权利,也会冲击产品信誉。中国作为全球工厂理应走出“第三条道路”:以消费者福利为导向,以品质不降低、商标不混淆、权益不受损为底线,让“灰色”晒成“透明”,便宜也能买得踏实,这才是王道。

 

 

END

 

 

 

 
 

 

2025年11月28日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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