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重复侵权何时休?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重复侵权现象仍如野草般“丛生”,成为打击创新、破坏市场秩序的“毒瘤”。与孤立、偶然、无知的侵权行为不同,重复侵权行为人往往在行政处罚、判决赔偿后,通过改头换面、关联主体甚至是同一主体等方式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其主观恶意明显,这既挑战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也使得权利人的利益无法保障。本文试图通过梳理重复侵权的法律认定标准、分析最新的司法实践案例来探讨知识产权重复侵权何时休、如何休。
重复侵权实际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在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中形成的概念,其核心特征在于侵权行为的“重复性”与侵权人的“恶意性”,它是一种典型的恶意侵权行为,具体是指侵权人在因特定侵权行为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性质的侵权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重复侵权通常需满足以下要件:1、前次侵权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即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此前已因侵害同一权利(或同类权利)被法院判决、调解或行政机关处罚。2、侵权人再次实施了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侵权行为。侵权客体、行为方式与前一行为具有高度一致性或关联性。3、 侵权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这是重复侵权与独立偶发侵权的根本区别。恶意体现在侵权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仍无视既往的民事判决或者行政处罚,继续或变相继续其侵权行为。4、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注意前诉判决生效之日距后诉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间隔一个合理的期间。
关于知识产权的重复侵权问题,我国已构建起包括民事、行政与刑事在内的多层次法律责任体系,为治理打重复侵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强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此为基础性的条款,为规制知识产权重复侵权提供请求权基础。此外,《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重复侵权是认定行为人“恶意”或“故意”以及“情节严重”的最典型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之一为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此处的情形指向的就是重复侵权。其次是行政处罚力度升级。《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后是刑事责任的有效威慑。2025年4月2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符合条件的”重复侵权”列为“情节严重”、“明知”、“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系侵权人恶意且情节严重,重复侵权行为完全符合这一要件。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对多起重复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范斯公司(VANS,INC.)与温州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金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案中,温州某公司在多次侵犯范斯公司注册商标权被行政处罚后,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且其监事金某一人控股的成都某公司也通过开设网店的方式实施侵犯范斯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属于故意侵害范斯公司商标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该案的惩罚性赔偿倍数为3倍。而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的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则是在其运营的游戏构成侵权,与原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删除游戏内的侵权内容后,不仅未履行删除义务,反而在2024年上线的新版本游戏中,又新增多项与涉案作品相关的侵权元素。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此前纠纷中明知其行为侵权并承诺整改,但其不仅未删除侵权内容,反而新增侵权元素,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故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率、侵权内容贡献率、原告通知义务等因素确定赔偿基数,并依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
尽管重复侵权的规律规制体系正在日益完善,典型案例也正在形成震慑,但要根治重复侵权,仍需法律制度的升级完善与其他配套制度的组合实施。首先,我们需要构建知识产权侵权“黑名单”与信息共享平台,将已被生效文书认定的重复侵权人信息纳入其中,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与司法机构可在案件处理中便捷查询,作为认定恶意和情节严重的重要参考。其次,深化行刑衔接机制,打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壁垒,确保涉嫌犯罪的重复侵权案件能够顺畅移送。再次,推广“证据提供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积极运用举证妨碍规则,强化法院依职权签发“证据提供令”的力度,迫使侵权人提供其掌握的财务数据,从根本上解决权利人“举证难”和“赔偿低”的问题。最后,强化社会共治与源头治理。电商平台、行业协会等应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利用技术手段主动识别和清理平台内的重复侵权商家。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杜绝其为重复侵权者提供“专业掩护”。
知识产权重复侵权的休止战役,是一场关乎创新生态与法治信仰的持久战。它既需要《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提供明确的治理依据,也需要典型案例树立裁判的“标杆”,更需要构建一个贯穿民事、行政、刑事,联动政府、市场、社会的综合治理生态,以期形成一个组合拳去痛击侵权者,使其付出沉重代价,直至不敢侵权、不能侵权、不愿侵权,最终达到侵权休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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